制動器應能使裝有1. 25倍額定載重量、以額定提升速度運行的吊籠停止運行;也能使裝有額定載重量而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觸發(fā)速度的吊籠停止運行。在任何情況下,吊籠的平均減速度都不應超過1 gno
制動作用應由壓簧產(chǎn)生。壓簧應有足夠的支持力,且其應力不應超過材料的扭轉(zhuǎn)彈性極限的 80%。
在正常工況下,應用連續(xù)的電流供應或液壓壓力來維持制動器的打開。對于機-電式制動器,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(xiàn),不論這些裝置與用來切斷施工升降機驅(qū)動主 機電流的電氣裝置是否為一體;對于機-液式制動器,壓力的中斷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閥來實現(xiàn),不論這 些閥與用來中斷施工升降機驅(qū)動液壓系統(tǒng)壓力的閥是否為一體。當施工升降機靜止時,如果其中一個 裝置未能切斷制動器的電流或壓力油的供應,則最遲到下一次運動方向改變時,應防止施工升降機再運行。只要切斷了對制動器的電流或壓力油供應,制動器應無附加延遲地動作。
制動器應有表面磨損補償調(diào)整裝置。制動器的防護等級至少為IP23。每個制動器都應可手動釋放,且需由恒力作用來維持釋放狀態(tài)。傳動系統(tǒng)中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,其額定制動力矩對于人貨兩用的施工升降機不應小 于額定力矩的1. 75倍;對于貨用施工升降機不應小于額定力矩的1.5倍。當傳動系統(tǒng)具有兩個以上傳動單元時(并聯(lián)雙傳動、并聯(lián)三傳動等),每個傳動單元均應有各自獨立的制動器。